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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最新消息!事关合肥城区危险住房翻建!_楼市资讯
发布时间: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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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发关于征求《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管理暂行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增强文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将《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管理暂行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4年2月25日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或通过本网站调查征集栏目直接留言。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请注明单位名称或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区危险住房翻建、重建行为,消除住房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暂行办法》(合政〔2021〕13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凯发,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危险住房翻建、重建行为。危险住房翻建、重建行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危险住房采取翻建、重建方式处置的,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委托危险住房所在地区属相关单位作为翻建、重建的申请人,并由申请人组织实施。住房所有权人为法人单位的,法人单位作为翻建、重建的申请人。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危险住房解危处置工作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负责危险住房安全鉴定管理,组织各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危险住房翻建、重建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及实施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危险住房重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批、规划许可手续办理和不动产权属登记等工作。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危险住房翻建、重建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各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危险住房项目拆除、翻建和重建等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牵头危险住房项目的实施方案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危险住房翻建、重建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及实施等工作。

  发改、财政、民政、国资、公安、消防、城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会等部门根据职责,共同做好危险住房解危处置工作。

  第六条 危险住房翻建应按照“不超过现状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用地总面积和总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筑占地范围和建筑高度”的原则,在房屋原址上恢复建设。

  第七条 危险住房重建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可适度放松建筑高度和建筑容量等管控,有条件突破间距、退让等技术规范要求、放宽控制指标,增加配套面积,优化户型设计,完善建筑使用功能。

  第八条 采取翻建、重建方式处置的,应当由70%以上住房所有权人协商形成初步处置意向后,向危险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现场调查,组织开展第一轮危房处置意见征询,在征得不低于90%所有权人同意后,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开展可行性研究,多轮协调互动,形成综合处置方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初步确定的处置方案组织所有权人开展第二轮意见征询;待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同意后,正式启动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程序。

  住房所有权人为法人单位的,在实施翻建、重建前,应与承租人妥善处理租赁事宜。

  第九条 启动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程序后,由住房所有权人委托区属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申请人与住房所有权人签订危房处置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危险住房所在地住建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住建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的审查意见书。

  (4)危险住房权属证明。已设立抵押权的危房,还应当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翻建(重建)或注销抵押登记的书面意见。被依法查封的危房,还应当取得作出查封决定的有权机关同意翻建(重建)或注销查封登记的书面意见;

  (6)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的设计方案,主要包括现状建筑情况说明、翻建(重建)前后的规划总平面图、日照分析图、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等;

  第十一条 翻建项目由所在地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异议不成立或异议已妥善处理的,由申请人组织实施。

  重建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审议,审议通过后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异议不成立或异议已妥善处理的,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申请人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重建项目规划方案确定后,由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结果抄告区城管部门。

  第十三条 危险住房拆除单位,应根据拆除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扬尘污染防治等措施,制定危险住房专项拆除方案,确保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人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 危险住房翻建、重建项目开工前,申请人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放线。

  第十五条 危险住房翻建、重建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图纸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 危险住房翻建、重建项目建成后,区(开发区)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竣工验收等工作;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督促申请人完成相关设施的移交、运营管理等事宜,落实危房处置相关协议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危险住房处置过程中涉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应由所有权人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危险住房翻建、重建施工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强化过程管控,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对原登记的宗地范围内拆除重建的,参照安置房相关政策办理不动产登记。

  重建新增建筑面积超过5%、不足10%的部分,原所有权人可按照综合成本价购买,新增建筑面积超过10%的部分,原所有权人可按照立项同期同地段同品质二手房市场评估价80%购买,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在满足原有住户居住需求后仍有增量空间的,所增加的建筑量可用于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完善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等用途。

  第二十一条 危险住房翻建、重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内容建设。对擅自翻建、重建或不按批准内容建设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移交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翻建、重建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工作,规范城区危险住房处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暂行办法》(合政〔2021〕13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危险住房处置补助资金是指列入合肥市大建设计划,由市、区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各区(开发区)采取维修加固、翻建和重建、产权收购等方式组织实施危险住房处置的补助资金,以及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者工会核定的深度困难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以下简称困难家庭),在给予危险住房维修加固、翻建和重建处置补助资金基础上,另外给予的救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解危处置,财政补助;精准帮扶,应救尽救;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绩效评价,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牵头负责城区危险住房处置项目审核、预算编制、争取上资、资金拨付管理,督促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开展工程验收、竣工决算审计,指导开展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改造计划和财政可承受能力,审核下达区、开发区市级预算资金,协助开展资金监管、争取上资和绩效管理工作。

  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危险住房处置项目审核、预算编制、争取上资、资金拨付管理、工程验收、竣工决算审计、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做好上级、本级财政资金和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自筹资金的管理。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上级及本级预算资金,协助开展争取上资、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危险住房处置费用由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危房处置相关建设费用。

  第六条 危险住房采取维修加固方式处置的,财政补助资金参照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标准,根据审计决算价,按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市、区财政按照6:4比例分担,超过400元/平方米(不含)的部分由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凯发。

  危险住房采取翻建、重建方式处置的,根据审计决算价,C级危险住房按照市、区财政和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2:2:6的比例分摊;D级危险住房按照市、区财政和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3:3:4的比例分摊。对于重建方式处置的,增加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的部分不予补助。市、区级财政补助资金均按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

  危险住房拟采取产权收购方式处置的,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市财政可按照产权收购协议金额给予区(开发区)财政30%补助。

  第七条 对困难家庭凯发,采取维修加固方式处置的,按照不超过400元/平方米标准申请救助资金,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采取重建、翻建方式处置的,按照不超过800元/平方米标准申请救助资金,每户最高不超过4万元。救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危险住房产权不属于困难家庭单独所有的,按照其拥有的产权比例在限额内确定救助资金额度。

  第八条 危险住房处置项目应积极争取中央及省政策支持,优先使用中央和省补资金,扣除上级资金补助后按照前款市区两级财政补助政策给予补助。

  第九条 资金申请。采取维修加固方式处置的,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其委托的单位为补助资金申请人。采取翻建、重建方式处置的,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区属相关单位为补助资金申请人;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为企事业单位的,企事业单位为补助资金申请人。危险住房处置项目开工前30日内(维修加固方式处置项目在竣工后),申请人可持相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办理补助资金申请。

  第十条 资金审核。采取维修加固、翻建、重建方式处置的,由区(开发区)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申请项目计划、预算安排、补助标准等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一次性下达项目所在区(开发区),市级资金按项目工程进度和分担比例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项目所在区(开发区),区级财政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上述财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住建部门共同做好资金监管。

  采取维修加固方式处置的,工程价款审计决算后一次性拨付市级补助资金。采取翻建、重建方式处置的,项目开工后,市级补助资金可预拨付30%;竣工验收合格后,市级补助资金可拨付至80%;剩余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工程价款审计决算等相关材料拨付。区级补助资金按分摊同比例拨付。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在开工前,根据协议约定将所应承担的费用缴至申请人,工程竣工审计决算后多退少补。

  申请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完成价款结算工作;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危险住房产权收购方式处置市级补助资金,由区(开发区)指定单位持以下资料向区(开发区)住建部门申请:

  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受理并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复核并申报市级预算,市财政补助资金下达至各区(开发区)。

  第十三条 危险住房处置项目可参照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规定,享受各类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各区(开发区)具体实施绩效管理工作。各地按要求对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调整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困难家庭救助资金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骗取资金,自觉接受住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