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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一房一档!山东加强房屋安全生命周期管理
发布时间: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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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发1月4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网站获悉,为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省政府近日正式发布《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用于山东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房屋的使用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挖掘地下空间、改变住宅外立面。物业服务人应当开展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提示并协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使用安全进行自查。

  房屋装修不当直接影响房屋安全。《办法》明确,装修活动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和相邻房屋安全。房屋装修人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凯发,确需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凯发,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不得用于施工。如违反相关规定,装修施工人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凯发,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房屋安全隐患的治理和应急处置,《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监督工作,实行建账销号管理制度。房屋安全鉴定、安全隐患治理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安全性不符合标准的房屋为房屋所有权人唯一居住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过渡住房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安排。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结束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出临时过渡住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使用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需久久为功。《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属地责任,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和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台账;鼓励和支持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投保相关财产险和责任险。我省还将建立完善全省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房屋进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做到“一房一档”,为房屋使用安全动态监管提供信息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