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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选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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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选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选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选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凯发,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设高素质、高水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队伍,进一步提升评标专家评审质量,构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决定面向全省公开选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的评标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符合《管理办法》资格条件,自愿加入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申请人皆在本次选聘范围内。

  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个人申请的,应经所在单位同意;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评标专家资格的各类技术凯发、经济方面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凯发,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年龄65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员和本行业内的知名专家,年龄不受限制);

  (三)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满足下列专业技术职称条件之一:

  2.具有建设工程类国家注册师执业资格,并具有四年以上建设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熟悉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完成电子评标工作;

  (五)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政务处分;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惩戒名单;

  (六)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工作人员。上述人员离职或者退休满2年后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

  申请人入库申报时间自2024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2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1.申请人登录“吉林省建设信息网”(),点击“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线申报。按要求逐项完善个人信息和上传相关附件材料。下载系统指定格式并自动生成的《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件1),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形成PDF版电子扫描件上传至系统。下载《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承诺书》(见附件2),经本人签署,形成PDF版电子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2.申请人申报的专业应与本人所学专业、工作经历或者执业范围等相符合,在《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见附件3)专业设置中选择三级类别相应的专业进行申报,按擅长顺序填写,申报专业不得超过3个。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人员的申报信息在系统中推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初审阶段,申请人应同时将以下书面材料报送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1份);

  2.《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承诺书》(经本人签署,1份);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开展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计算机操作、职业道德和廉洁教育等入库培训和考核,通过考核人员纳入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有入库评标专家建立档案,颁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电子聘用证书》。

  (一)申请人填报的信息由申请人本人负责,务必真实有效,不得上传虚假信息或者材料,一经发现,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以及有关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均要求以原件PDF版电子扫描件上传至系统,并提供2-3份重要工作业绩证明,若有获奖证书等证明自身能力的材料可一并上传至系统。

  (三)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接受培训考核,培训考核的安排及结果等信息均通过系统通知公告栏目中获取,不再另行电话或者短信通知。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材料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对存在虚假信息或者材料的申请人,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初审合格的《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1份)报送至省住建厅招投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