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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最高法:房屋建设时间久远并非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唯一因素
发布时间: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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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发虽然涉案房屋建成时间久远,但建设时间并非认定涉案房屋为合法建筑的唯一因素,还应考虑其他凯发。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已对个人建房的报建报批手续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建设涉案房屋时,既未取得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也未取得涉案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其擅自建房的行为,致使房屋的违法状态一直持续至被拆除前,明显违反了现行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故其所建的涉案房屋应属违法建筑。

  再审申请人陈某乾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洋X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X管委会)行政处罚及行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琼行终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凯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陈某乾以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撤销洋X管委会作出的浦管执(干冲)罚字〔2019〕第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2-08号处罚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某乾自建的涉案房屋位于洋X××××期项目用地范围内。该房屋所占土地已于1992年被征收为国有土地,政府有关部门已于1992年对征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调查登记备案并制作了1992年房屋调查底册,但陈某乾的涉案房屋并不在该底册中,规划部门也没有陈某乾申请办理房屋规划报建的记录和报建审批材料。陈某乾亦未持有涉案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土地的相关权属凭证。因此,陈某乾在既未取得涉案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取得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在国有土地上擅自建房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其所建的涉案房屋应属违法建筑。虽然陈某乾诉称涉案房屋建于2002年,不适用上述法律的规定,但因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已对个人建房的报建报批手续作了明确规定,故根据当时有效的上述法律的规定,陈某乾所建的涉案房屋仍属违法建筑。并且,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状态一直持续至其被拆除前,故洋X管委会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并无不妥。洋X管委会经立案、调查、告知等程序作出责令陈某乾限期自行拆除涉案房屋的2-08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凯发,且符合法定程序。陈某乾请求撤销2-08号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陈某乾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陈某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