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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住建规〔2023〕5号)
发布时间:202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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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发各县(市、城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意识,构建诚实守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环境。我局对《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建规〔2018〕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意识,构建诚实守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2020〕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中,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应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运营和维护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并具体负责市级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采用“政府推动、定期发布、信息共享、合理奖惩、社会监督 ”的方式进行管理,确保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六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实行动态管理。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自主创新,自我提升,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凯发、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信息,以及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条  基本信息由企业通过信息管理平台自行登记,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后发布基本信息计分。

  (一)由企业通过信息管理平台自行申报。企业应在优良信息产生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同时报送有关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逾期不予认定。

  (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单位存在不良行为的相关材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属各相关部门、市属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进行采集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  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完成后依照评分标准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在信息管理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

  对公示的信用信息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公示期内可向公示该信用信息认定结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申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并答复当事人凯发。

  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无误的,维持原认定结果。异议处理期间,被异议的信用信息暂不纳入信用计分,其余信息在公示期结束后进行信用计分并在信息管理平台上发布。

  第十一条  企业在信息管理平台自主登记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规定要求,内容线分。在基础分上,优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不设上限。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年度对企业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年度评价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12月31日为信用综合评价日,以该日企业年度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在信息管理平台自动生成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企业年度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基础分+优良信用信息加分累计值-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累计值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按综合评价得分划分信用等级凯发,分为A(信用优秀)、B(信用良好)、C(信用一般)、D(信用较差)、E(信用差)五级。

  第十五条  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结果为A、B级,但是评价周期内存在单项扣分值≥10分或者累计扣分值≥20分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该企业的信用等级自动降一级。

  第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管理平台上对外公布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及信用评价等级,接受社会监管。

  第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根据企业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一)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信用优秀)的企业,施行激励机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下一年度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及抽查;在各级表彰评优活动、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信用良好)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适当减少日常检查及抽查的频次。

  (三)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信用一般)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日常检查及抽查;不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

  (四)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信用较差)的企业,进行全市通报,督促其限期整改,实施强化监督管理和较高频次监督检查;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取消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下一评价年度各类评优表彰资格。

  (五)对信用评价等级为E级(信用差)的企业,作为年度不诚信单位进行全市通报,纳入重点监督管理范围,实施高频次监督检查,督促其限期整改;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取消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下一评价年度各类评优表彰资格。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企业,作为“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随时跟踪检查并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建议颁发资质证书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十八条  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信用信息计分有效限期内按照失信信用修复的规定修复并纠正失信行为,按照其修复后的信用分值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信用信息的申报中应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或其他不正当信息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各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和个人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按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与信用信息相关的材料,加强对信用信息真实性的核查及不良信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建规〔2018〕7号)、《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南住建〔2020〕29号)同时废止。

  1.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良信用信息认定及评分标准.xls

  2.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认定及评分标准.xls

  3.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企业其它不良信用信息认定及评分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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