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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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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发为进一步规范限额以下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完善本街道限额以下工程施工管理长效机制,强化建设限额以下施工工程项目全覆盖、全过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街道行政区域内从事限额以下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拆除等有关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涉及公共领域的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以及限额以下专业工程,具体包括:

  (一)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街道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

  (二)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公路、水利(水务) 、园林绿化、通信、电力、文物、公用等专业工程,以及城镇街道更新工程(含:背街小巷整治工程、架空线路入地工程等)、环境整治提升工程、街道市政公用管线改移工程等;

  街道统筹协调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民生保障办公室凯发、社区建设办公室、纪工委、市民活动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九棵树街道消防站、九棵树派出所、社区(村)各部门单位依据工作职责负责对辖区内各行业范围内限额以下工程的安全生产指导和服务工作。

  限额以下工程施工管理坚持街道统筹指导,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各部门单位依据工作职责负责对限额以下工程相关信息主动上报至城市管理办公室,并组织对限额以下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消除施工安全隐患,实现对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管理能知道、能落责、能监管、能处罚、能考核。

  1.牵头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统筹辖区整体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责任体系、监管流程等;

  2.将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内容。建立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安全巡查制度,对发现的限额以下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并督促整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上报区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3.开展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防范一线作业人员违章违规操作,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鼓励发动街道居民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4.依据安全生产法,依法查处限额以下工程施工作业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非授权范围的执法事项,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查处同时移交执法部门;

  5.做好辖区生产经营单位“企安安”自查检查工作,结合“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活动,督促各生产经营主体,做好“企安安”的注册登记、自查检查、隐患排查、隐患整改等工作。

  1.负责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的信息登记,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施工活动资料、施工企业资质等进行审查把关,依据《北京市限额以下工程开工建设管理指引》提前告知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2.建立监管台账,完善项目信息。将《北京市限额以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登记表》信息及时录入限额以下工程信息平台凯发,全面掌握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基本信息、工程进度、人员资质等情况;

  3.负责完工销账,限额以下工程完成施工合同或者协议内容后凯发,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完工证明,经确认完工的,在限额以下工程信息平台上及时完成销账处理,终止监管;

  4.对限额以下工程施工现场加大环境保护巡查检查力度,督促施工工地落实“六个百分百”;动态更新台账。

  负责提升限额以下工程扬尘执法效能,加大对扬尘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限额以下工程施工扬尘问题依法进行处罚,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营造扬尘执法高压态势。

  负责检查施工现场是否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是否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监督施工现场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对施工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通道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等工作。

  负责配合对从事违法违规生产作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依法处理,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极端事件第一时间采取相应的稳控措施等工作。

  (七)党群工作办公室负责限额以下工程相关信息的收集宣传,以及舆情稳控等工作。

  (八)民生保障办公室对民政服务机构、医院等卫生健康系统限额以下工程施工进行日常巡查,协同对口行业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九)社区建设办公室对辖区内酒店、幼儿园、学校、旅游景区等旅游文化系统限额以下工程施工进行日常巡查,协同对口行业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督导小区物业对小区内限额以下工程施工进行日常巡查,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市民活动中心对旅游景区等旅游文化系统限额以下工程施工进行日常巡查,协同对口行业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一)纪工委负责对于工作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得力、互相推诿、懒政怠政等行为进行约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等工作。

  各社区(村)对本社区内家庭施工装修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建立台账;做好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摸排工作,及时上报,督促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确保工程的合法性等工作。

  (一)依法将限额以下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二)工程开工前,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并自觉接受监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

  (三)按照限额以下工程作业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或者相关安全生产标准指引,对工程施工进行核实检查和随机抽查(现有法律中建设单位职责),发现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制止;

  (四)应当及时支付安全防护相关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或个人)落实安全防护施工措施;

  (五)挖掘工程开工前应开展地下管线调查,清楚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对接配合;

  (六)限额以下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及时向登记部门提交完工材料,申请销账;

  承接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单位对相关建筑活动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依法落实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确保工程的施工安全;

  (二)承包限额以下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三)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编制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使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防范施工现场违规违章施工操作行为;

  (六)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禁止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七)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

  (八)涉及电焊施工、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吊装作业、有限空间监护作业等特种作业的。应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九)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严格履行专家论证程序;

  (注释:本办法所称的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确定。)

  (十)挖掘施工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

  限额以下工程实行开工登记制度。工程开工前,各业务科室、社区(村)办理信息登记,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主动配合,对提供的信息负责。

  对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及承接此类工程的施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街道办事处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超出街道办事处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由街道办事处执法部门移送区级相关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街道办事处执法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按照《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字(2010)1137)号、《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执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执行:临时性建筑、抢险救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办法。